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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红旗团支部”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表彰先进,完善团内奖励机制,根据《团章》及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院团委在每年“五四”前后,对在上一年度团的建设中涌现出来的红旗团支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条  红旗团支部的评比,由各团支部在认真进行学年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照条件,提出申报,院团委批准决定。

第四条  红旗团支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组织健全、干部配备齐全、团结协作、分工明确。

    2、工作做到: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并每月向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一次,认真记好团支部工作台帐。

    3、团支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支部工作及贯彻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工作。

    4、建立健全“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团支部组织生活正常,每学期至少过一次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质量高。

    5、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按步骤认真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且参加率达98%以上。

    6、建立团员证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新团员的颁证工作,团员证年度注册率达95%以上。

    7、认真执行团费收缴制度,根据上级团组织规定时间收齐上缴。

    8、做好团外青年的教育帮助工作。坚持标准、按程序发展新团员,认真做好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推荐工作。

    9、能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并能创造性开展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有影响、思想性、教育性很强的主题教育或主题团日活动。

    10、支部书记在团员中有感召力,支委一班人员在团员青年中有威信,在各项活动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整个团支部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1、能带领团员青年树立良好学风,全班学习成绩在学院内名列前茅并且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中发挥突出作用。

    13、团员队伍素质较好。全学年无一名团员因违反团纪、校纪而受到处分。

第五条  凡被表彰为院红旗团支部的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登记表。

第六条  凡被表彰为院红旗团支部的单位,院团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从团委学生活动经费或团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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