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党员必须严格遵循发展程序,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党员发展的重点对象是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大学生。
3、党支部按规定每年按时(3月、9月)向院党委上报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和计划发展党员名单。
4、坚持完善联系人制度,学生党支部每位党员至少联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凡打过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党组织都要指定党员做其培养工作联系人。学生党支部每季度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教工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考察表。
5、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不设支委会的支部需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
6、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分党校不少于四十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7、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8、发展学生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推优”对象为28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严格按照“推优”程序,认真填写《扬州大学“推优”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9、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按照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并做到材料齐全,填写规范,手续完备。杜绝简单化、敷衍了事和片面追求数量及忽视思想政治素质的现象。
10、发展党员必须经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展。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党支部组织宣誓仪式时,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11、党支部每半年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思想汇报(书面),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及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及时讨论后上报院党委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