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学年秋学期结束前举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经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除特别规定某一专题外,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决议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5、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情况汇报会或研究工作会。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如上级组织派员参加,应将召开日期和主要议题提前上报。
第七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根据本院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2、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3、以适当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由院党委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院党委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汇报、检查制度。
1、民主生活会召开后,要及时向校纪委或校组织部汇报会议情况,报送会议记录。汇报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2、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本院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