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院党委会议事效率,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会议日期原则选定在每月第一周,如需临时变动,由党委组织员和与会人员协商,请示党委书记确定,并提前将更改后的会期通知与会人员。
第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研究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研究党的基层组织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设置,基层党组织和其他院内机构负责人任免以及组织发展问题。
(4)讨论和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内控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政审鉴定、表彰、处罚等重要事项;
(5)研究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
(6)研究学院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研究院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院党委组织员负责征集,报院党委书记审定。
第五条 为保证议题精炼,提高议事效率,特提出如下要求:
与会人员会前要对会议议题认真思考,凡是在分管领导个人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确需要党委会会议议定的问题,议题人应提出明确意见,在会前同有关人员充分沟通协商,避免上会后久议不决或出现大的意见分歧。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确定干部提名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党委会会议需扩大举行时,院党委组织员请示会议主持人确定扩大范围。
第九条 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十条 汇报工作只就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尽量减少汇报时间;研究问题要围绕主题,力求简明扼要,避免重复意见;对议事过程中引出的新问题,应留待以后再议。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在该议题汇报完毕或此议题议定后及时退场。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奖惩、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及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或主持人提醒其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对一般问题不采取表决的形式,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产生不同意见,且表决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和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第十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由党委书记负责解决,事后向党委会通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党委组织员具体负责承办。主要工作有:
(1)征集会议议题,按轻重缓急筛选后,报书记审定。
(2)确定议题后,督促提出议题单位提供解决问题的预案及有关文字材料,供会议使用;
(3)提前印发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材料,保证各位成员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4)收集同议题有关的文件依据、背景材料等,供主持人参考;
(5)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服务工作;
(6)负责向缺席的成员转达会议的决定事项;
(7)对会议决定事项,做好催办督查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和情况反馈给学院党委书记。需要通报的党委决议,要按照规定范围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院党委会议举行期间,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遇特殊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进行传叫。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会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议题,会后也不得泄漏会议讨论情况,会议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具体执行者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十七条 要注意会议文件在起草、印发、传阅等环节上的保密工作,应回收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回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委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要修改时,应由党委会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在修改定稿之前,仍按原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