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校党委《关于贯彻“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本院学科、专业等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教学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解决学科梯队建设、学术研究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对外服务、创收以及经费开支(5000元以上)的重要问题;研究教职工出国、晋级、职称评审、考核奖惩、人事调配等方面的问题;研究招生、分配、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研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研究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第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党委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确定。院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
第四条 会议要作好充分准备,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达与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五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内容由书记或院长担任。凡属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组织和干部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群团统战工作、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由书记主持;凡属于教学、科研、人事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由院长主持。
第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特别情况下,参加会议人员应不少于班子全体成员的2/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需向书记、院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七条 必要时,党政联席会议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第九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必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论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请示裁决。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六条 对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