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从制度上保证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我校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按照《细则》和本院《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 院党委、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做到从严治党,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坚持在院党委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由院分管纪检工作的书记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院党委、行政全面负责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学院中心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总结,一并考核。每学期召开1—2次专门会议,研究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2、对院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带好班子,带好队伍。
3、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进行自查自纠,不断完善干部廉洁自律措施。
4、协助查处有关违纪违法案件。
5、认真执行《扬州大学党委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暂行办法》。
6、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7、不断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第八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将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举措及时传达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3、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活动。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调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联系实际,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2、对本部门所属人员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
3、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抓好防范教育,针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开展诫勉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4、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搞好自查自纠,要坚持不怕丑,不护短,敢于触及思想深处,查找问题本质,从中吸取教训。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干部考核、民主评议党员、任期目标考核、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代表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院党委负责组织对本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1、每年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对各部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健全考核档案。
2、提拔部门领导干部或者部门领导干部换岗时,要把考察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职责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当年不能评为优秀。
3、各部门所属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将视情况作为对所在部门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部门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时,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年度填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书》,并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院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党委、院行政将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行政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院党委、院行政和上级党政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2、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干违法违纪或者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利用职权乱花乱支或中饱私囊,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3、对于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和《扬州大学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院党委对其进行调查,查实后及时报请上一级组织,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其他违反《规定》、《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凡由领导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教职员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其部门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十五条 领导,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对《细则》和本实施办法,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贯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党委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院党委可以通过参加有关会议,召开各类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部门,要跟踪检查,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