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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动物科学院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动科保【2012】6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力度,提高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水平,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受所属学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受党委委托,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院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高校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网络建设等类别,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各自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高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校团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章程草案;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二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社团成员之间应密切合作,完成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社团应以某一主题为主线,比如参加社会调查、勤工俭学、集会、讲座等。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

二0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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