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教[2002]99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苏教考[2001]5号及苏教考[200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二条 申请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主考本科专业的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课程考试全部合格;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5、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办法
凡符合条件者,须在毕业之日的第二年3月上旬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索取学士学位申请表,于3月底前(以邮戳为准)将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1张1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寄回扬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二○○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