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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扬大学[2003]2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成教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第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定案事实持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六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传单等宣传品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外事纪律或规定,有损国格、人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网络管理条例,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不健康或歪曲事实或诽谤他人人格等内容的文章或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非法出版、复制、传播或观看黄色书刊及音像制品者,尚未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尚未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或有吸毒行为,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等,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侵吞公私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外,视其作案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分:其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至4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或作案两次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有偷窃、诈骗、侵吞行为但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含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实际价值,参照第十三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对上述两项的策划者(不论本人是否在现场)、肇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酗酒、及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性骚扰、流氓行为,或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同居、男女混居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累计:

  (1)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14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2)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计算方法依照《扬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留宿他人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擅自离校出走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依照《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扬州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用电、用火等行为未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2)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须受行政处分者,给予比应受处分与曾受处分加重一级的处分;

  (3)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1)享受专业三等奖学金的本专科生和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分别停发其3、5、7、10个月的三等专业奖学金或普通奖学金(一学年按10个月计发);

  (2)享受其他类奖学金者,取消其受处分当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全日制学生的处分,属日常行为的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办理(涉及研究生的由学生处会同研究生处办理);属学籍管理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办理(涉及研究生的由研究生处会同学生处办理);属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的,由公寓(宿舍)管理中心、学院根据学生违章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成教学生的处分,由成教学院办理。调查学生违纪事实,涉及第六条至  第二十条的,由校保卫部门会同校学生处、学院进行;涉及第二十一、二十四条的,由教务处会同学院进行。跨学院的违纪事件,由学校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批准,报校主管部门备案;

  (2)留校察看,由学院提出,学校主管部门审议,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3)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学校主管部门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4)对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学生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批;

  (5)因考试作弊而给予处分,可由学院及时公布,然后履行相关手续;

  (6)必要时,学校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查并建议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但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允许受处分的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机关的申诉应在接到处分决定起7日内提出,接到申诉后,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院负责公布,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经常教育帮助。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学生临毕业前,可向学院提出评议申请,学院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改正表现,组织有关部门、年级(系科)、班级师生代表,就能否撤销处分进行评议,如同意,则由学院批准后撤销处分,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以上机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被勒令退学者,可按规定发给学业证明书;对被开除学籍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退回原籍,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条例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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