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财[1998]11号
为配合招生收费制度的改革,逐步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保障体系,确保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家教委教财(1995)30号《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减免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学费减免的范围和比例
主要解决招生收费制度改革以来交费上学的学生学费减免问题,成人教育的学费不予减免。
减免人数控制在收费学生数的1%以内,师农专业的,减免人数控制在0.5%以内。
二、学费减免的对象及额度
1.在经济困难学生中,因父母双亡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可免交学费的50%-100%;
2.烈士子女且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可免交学费的25%-50%;
3.父母残疾或单亲家庭,且家庭年收入不足三千元的学生,可免交学费的20%-30%;
4.父母有重病且无公费医疗、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可免交学费的30%;
5.本校教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减免数可在不超过学费的25%范围内掌握。
三、学费减免的审批程序
1.学生可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于每年的11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系科。
2.系科经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学院审批。
3.经学院批准免收部分学费的学生应及时到校财务部门缴清剩余学费。
4.学费减免应当公开、公正,增强透明度。学院应定期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对外公布。
四、减免学费的经费来源
学校每年从勤工助学基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给各学院用于学生学费的减免。
五、其他有关事宜
1.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每年审批一次,核批当年减免人员和数额。
2.学校有关部门应对享受减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对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比例要考虑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给予减免或终止其减免资格:
(1)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3)因其他原因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不宜减免者。
4.减免仅限于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留级复读费等一律不予减免。
六、本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