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财[1998]12号
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委、省财政厅《江苏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贷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贷学金管理及原则
1.学校建立贷学金管理机构,负责学生贷款的审批、回收、减免和明细账(卡片)登记等工作。具体职责及分工如下:
(1)学院和系科负责学生贷款的审批;
(2)学生贷款的减免,由有关学院和校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校财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学生贷款的发放、回收、明细账(卡片)的登记等日常经费管理和核算工作。
2.贷学金实行专款专用,有贷必有还的原则。
二、贷款基金来源
1.学校每年从预算中专项安排,滚动使用;
2.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申请条件
1.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2.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四、贷款等级及控制比例
一等:每生每年800元,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二等:每生每年500元,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
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只可申请二等贷款。
五、申请贷款程序及发放办法
1.学生符合本《办法》第三项申请条件,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系科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有偿还能力的家长或抚养人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同时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济来源证明书。
3.申请表经学院签署审批同意后,学生管理部门凭此编造发放清册,送一份给校财务部门。
4.学生贷款每年11月集中审批一次,由学校财务部门在次年按10个月分月发放。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刑事处罚或学校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者,应视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
5.学生贷款为无息贷款,不计利息。
六、贷款偿还办法
1.学生贷款原则上毕业(含肄业,下同)离校前一次或分次还清。毕业前还清贷款的,可以减免还款数的10%。
2.学生毕业时归还贷款确有困难,应主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要与学校财务部门签订贷款归还协议书或贷款归还保证书(由用人单位代还的签订协议书,由贷款人负责归还的签订保证书),还款期不得超过两年。
3.学生毕业后归还贷款,期限超过两年但在三年以内的,学校每月按1.5%收取违约金;超过三年的,按欠款额每月收取2%的违约金,直到还清欠款为止。
4.学生毕业后三年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有关学院和校财务部门应向保证人追回贷款。
5.学生在还清贷款以前,学校只发给毕业证书复印件,待贷款全部还清后再发给毕业证书。
七、账务处理
1.基金收入:
(1)从教育经费拨款中提取贷款基金时
借:学生事务支出-奖助学金
贷:专用基金-学生奖贷基金
(2)上级拨入专项贷学基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借:学生事务支出-奖助学金
贷:专用基金-学生奖贷基金
2.发放贷款时:
借:应收及暂付款-学生贷款
贷:现金
3.回收贷款时:
借:现金
贷:应收及暂付款-学生贷款
4.核销、减免贷款时:
借:专用基金-学生奖贷基金
贷:应收及暂付款-学生贷款
八、有关学生贷款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原各学院执行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九、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