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学[2003]53号
为落实省教育厅贷款管理中心的有关要求,确保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开展,促进各学院做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就建立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激励机制作出如下规定:
一、安排专项经费
学校从经费预算中按生均6元的比例提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专项经费,其中:40%留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60%划拨已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学院。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材料印制、人员培训、贷款催还、调查研究、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等。
二、建立相关激励机制
1、建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评估办法。根据我校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主要依据各学院归还贷款指标情况进行评估,即按各学院已还贷人数、金额占应还人数、金额的比例分别排序、计分,并根据汇总得分排出最后名次。
2、根据综合排名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四名,并对相关学院的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其中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学院可配套奖励。
3、将还贷情况与各学院的助学贷款专项经费挂钩,综合排名前五名的学院经费上浮20%,后五名的学院经费下浮20%。
4、学院要加大催促毕业生按时归还贷款的工作力度,积极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安排本院人员与银行、贷款管理办公室的同志一起适时走访贷款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家庭及家庭所在地地方政府。
5、对于已还贷人数、金额占应还人数、金额的比例(其中任意一项)低于80%的学院,学校将不再协助银行帮助其办理新的国家助学贷款(仅限学校所在地的银行贷款,生源所在地贷款不受限制)。
6、贷款毕业生所在学院的统计口径按目前相关专业所在的学院进行划分。
7、归还贷款的统计数据按照年底(12月31日)扬州市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助学贷款的数据为准。
三、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