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财[1998]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成才服务和保障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完成学业,使其得到有效的资助,根据省教委、省财政厅《江苏省属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和《扬州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从事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给经济困难的学生一定的资助。
学校各部门和校办企业应积极为勤工助学提供机会,将那些易于操作、专业对口的工作留给学生去做,减少临时用工数量,节约学校支出。
第三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专用基金。
第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
1.在学校事业经费中,按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50元的标准专项安排;
2.在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中安排适当比例的经费;
3.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4.社会捐助及基金的增值等。
第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必须遵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
1.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2.学校有关部门和校办企业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用自有资金或部门包干经费发给学生报酬的,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数控制在支付学生报酬的15%-30%;
3.按学生人数10%的比例,每生每月50元的标准从勤工助学基金中统筹一部分经费,建立特困生基金。主要用于:①对通过奖学金、学生贷款和勤工助学等方式进行资助,但生活仍比较困难的学生,可根据特困生的困难程度和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助;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有关学费减免办法另行规定。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一定强度的经济资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不得平均发放。
第七条 账务处理
(一)学校设立“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目,对勤工助学基金进行核算。
(二)收入
1.从教育事业费中按规定提取勤工助学基金时记:
借:学生事务支出-奖助学金
贷: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
2.收到上级安排的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时:
(1)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2)借:学生事务支出-奖助学金
贷: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
3.收到社会捐赠收入时:
(1)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它收入-捐赠收入
(2)借:其它收入-捐赠收入
贷: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
(三)支出:
借: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
贷:银行存款(现金)
(四)年末“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