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原持有我校(含学院)原有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如证书遗失,不可以申请补发毕业证书,而可以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
第二条 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者,须向教务处提交申请书,据实写明遗失原因和出生年月、籍贯、学习专业、时间、学制、修读年限、班级、原毕业证书编号等情况,并附单位证明和登报的遗失声明,另附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接到申请书后,对照学籍档案、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填发毕业证明书。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两个同班同学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 毕业证明书盖“扬州大学”印章。原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的,在毕业证明书中写明原学院名称。
第五条 办理毕业证明书、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费用。
第六条 补发结业证明书、肄业证明书,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条 原不持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者,一律不予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