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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证、校徽、火车票 优惠卡管理规定

扬大教[2005]147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我校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取得学籍,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毕业、退学或因其他原因(休学、停学除外)离校时,交回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学生证、校徽由学校统一印制,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发放和收回。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须在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和校徽。如因故遗失需要补办,必须本人申请,写明遗失原因,经班主任或辅导员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在《扬州大学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补办手续,并交纳工本费。补办时间为每周一、二下午。

第五条  学生找回遗失的学生证、校徽后,应立即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撤消挂失手续或交回补办的学生证、校徽。一个学生不得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校徽。违反上述使用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将学生证、校徽转借他人,不得擅自涂改学生证,如发现此类情况,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证上必须如实记载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乘车区间。如学生因家庭地址变动或家长工作单位变动,需更改乘车区间,必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移证明或父母所在单位的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集中到教务处办理更改。学生不得擅自涂改。

第八条  发放新生学生证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按学生乘坐火车人数统计统一办理购火车票优惠卡,平时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办理。

第九条  火车票优惠卡出厂时已输入可乘坐次数4次,学生用完4次后于新学年报到注册后,按学院集中到学籍管理科增输4次,使用至学生毕业。凡因未办火车票优惠卡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增输的,责任由学生自负。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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