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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扬大学[1999]17号

  为了向社会优先推荐高质量的合格人才,鼓励学生全面素质的发展和提高,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实践、开拓创新,学校将实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 评选办法和名额

  评选对象为我校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在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掌握。

  二、 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2、法纪意识强,遵章守纪,未受过任何处分。

  3、学习勤奋,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4、两次以上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或一次以上获省及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称号,或两年以上获二等以上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

  5、通过国家四级以上外语考试。

  6、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标(残疾学生除外)。

  7、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

  三、 评选程序及办法 

  1、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毕业生评选的组织工作。

  2、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初评名单,次年毕业生离校前对照评选条件予以确定。

  3、年级主任、班主任对照评选条件组织班级评议。

  4、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填写登记表报学生处呈学校审批。

  四、 奖励办法 

  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学校颁发"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并在网上向社会发布“优秀毕业生"的个人信息。

  五、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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