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教[2002]141号
为加强对多媒体教室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全校多媒体教室的建设与设备维护保养由教务处电教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安全、卫生等日常使用方面的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安排及调配,由教务处根据课程安排的需要,统一协调,并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中心。
第二条 多媒体教室门锁、控制台的钥匙以及可携带设备(如投影机的遥控器等)均由所在校区物业管理站保管。
第三条 教务处印发《多媒体教室使用证》。上课前授课老师凭《多媒体教室使用证》到教室所在楼的物业管理站领取钥匙以及遥控器等;临时借用多媒体教室,授课老师凭教务处《教室使用通知》到物业管理站领取钥匙以及遥控器等。使用多媒体教室,但不需用多媒体设备的课程,由物业管理站负责开门。
第四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完毕,授课老师必须及时归还所领物品,如因不及时归还钥匙及遥控器等而导致下次课不能按时上课或不能正常使用多媒体设备的,对当事人将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老师和学生有责任保证多媒体教室的安全,每次上课结束,必须检查电源是否切断、门窗是否关好,并填写使用记录,如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告知物业管理站,通知电教中心尽快处理。
第六条 在多媒体教室上课或自习的学生,不得擅自动用多媒体设备,不得对控制台及控制台外的鼠标、话筒、电缆线等设备进行人为性破坏,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如有损坏,将按原设备价格的两倍处以罚款。
第七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老师必须参加电教中心举办的多媒体教室使用方法培训班,全面掌握多媒体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损坏而影响正常教学。
第八条 除上述规定外,使用多媒体教室者必须严格执行《扬州大学教室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