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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扬大总[1998]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障基本医疗的公费医疗管理精神,为了使公费医疗经费使用趋于合理,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降低全校公费医疗超支额,特对我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经费定额:

  按省公费医疗文件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学生每人每年60元。

  二、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一)总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门诊经费:学校将国家下发经费的50%发给学生本人(30元),门诊就诊费用一律自费;50%的下发经费由学校统筹。

  (三)住院经费:由保险公司(个人交纳住院保险费)与学校、学生本人共同承担。

  1、学生保险费标准:每人每年交纳10元的学生平安险、附加20元的住院医疗险及意外伤害医疗险。

  2、保险公司承担住院医疗经费给付比例见下表:

级数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1

1000元及以下部分

50%

2

1001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3

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4

1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

5

30001元以上部分

90%

说明

  保险公司负担最高金额6万元

  3、保险公司给付后剩余部分可报销住院经费学校与学生本人分付比例见下表:

级数

住院医疗费余额级距

学校报销比例

1

1000元以下部分

60%

2

1001元以上至4000元

70%

3

4001元以上

75%

说明

  学校报销最高限额1万元

  4、学生寒、暑假和休学期间患急诊住院:必须在1-3日内向保险公司和学校医疗卫生中心(含下属各卫生所)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报销医药费。

  5、下列情况之一者所造成的住院医疗费不给予报销:

  (1)自行投医(包括私自转院);

  (2)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

  (3)车祸由肇事者负责;

  (4)新生入学三个月以内的各类传染病和各类慢性病急性发作;

  (5)各类慢性疾病如:慢性扁桃体炎、良性肿瘤、胆石症、尿路结石、生理畸形、赘疣、痔疮等住院医药费;

  (6)毕业生自离校之日起;

  (7)入学前与学校有关于慢性病照顾入学的住院费用处置协议者按协议处置住院费用;

  (8)住院期间使用的不符合国家、地方《药物使用范围》等规定的药品费;

  (9)不符合省公费医疗规定的医疗费;

  (10)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餐旅费;

  (11)学生保险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凡不参加学平险的不可单独投保住院医疗险及意外伤害医疗险,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者,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学校只负责报销相应参保同学由学校承担的同等费用,其余由学生个人承担。

  (四)特困生患病的门诊和住院经费自付部分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由校学生处审核,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酌情予以补助。

  三、学生校内就诊程序:

  1、凭病历在校区卫生所挂号,按规定交纳挂号费;

  2、凭挂号手续、学生病历在校区卫生所门诊室就诊者,享受校内就诊待遇;

  3、如病情需要住院时,必须及时报告校区卫生所,经批准后住院方可按规定报销住院医药费,否则不予报销。

  四、学生校内医疗收费规定:

  1、门诊收费按学校规定的优惠价格收取;

  2、遇有危重病人先抢救后收费;

  以上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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