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办[2002]33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奋发成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范围为全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二、我校国家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审一次。
三、国家奖学金分两个等级评定,一等奖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减免其当年学费。
四、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前茅(一等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全年级排名前10%以内;二等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全年级排名前20%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学生在校月生活费低于或接近扬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开支状况为依据,出具家庭所在地街道、村等书面证明材料,个别学生进行家访核实)。
6.新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参考以上条件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必须高出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统一高考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40分以上。体育、艺术、旅游等特殊专业新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入学成绩必须名列前茅。
7.国家奖学金和其它各类奖学金不兼得。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有违纪行为;
3.有不及格课程;
4.有挥霍浪费现象;
5.体育锻炼不达标。
六、评审办法和程序
1.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2.以学院为单位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院组成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
3.学院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醒目位置公布评审办法和条件;
4.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照评审条件,由学生个人向系科(年级)提出申请;
5.班主任、系科(年级)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组织申请学生填写草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6.学院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名额统一组织评审,并于10月15日前在校区内公示评审结果,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7.10月17日前组织获选学生填写正表,交学校综合评审后,将评审结果网上公示;
8.学校于10月20日前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
七、各学院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