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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关于试行按学分收费的有关规定(试行)

  扬大财[2003]14号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我校自01级本科学生起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为了完善学分制,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校决定试行按学分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

  根据01级学生实行的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本科毕业最低学分四年制为160—170学分、五年制为200—210学分。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2000年规定的各类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将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分为专业注册费和修读课程的学分费两部分。

  1、专业注册费 专业注册费根据招生当年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扣除学分费后计算确定。2003年各类专业的注册费标准(元/年)如下:

学 费

  (元/年)

艺术类

一般专业

  (一)

一般专业

  (二)

农科类专业

6800

4600

4200

2500

  专业注册费

(元/年)

4400

2200

1800

100

学分费

2400

2400

2400

2400

  注: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专业收费按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标准执行,另行规定。

  2、修读课程的学分费 修读课程的学分费为学生选修课程所需缴纳的费用。全校各专业的学分费标准相同,均为每学分60元。学生每学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学习兴趣选修课程,学年结束时学校根据学生个人所选修课程的学分多少计算应缴纳的学分费。

  二、重修课程收费

  学生首选课程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三、 延长学制收费

  1、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限内每学年须缴纳各专业注册费和选课学分费,每学期选修学分低于15学分的按15学分缴费。

  2、勒令退学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内必须按教育成本缴纳费用。

  四、收费管理办法

  1、学校每学年初按国家规定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时计算出当年费用余缺并将信息告知学生,差额在下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计算。学校财务处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籍信息为基础进行预收费,教务处依据财务处的收费结果或审核确认后的缓缴凭证给予注册选课。

  2、学生在校期间专业注册费根据主修专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学生转专业,则自专业变动的当学年起执行新专业注册费收费标准。

  3、未按规定预缴足各项费用,且又未办妥缓缴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对少数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的学生,凭乡镇村组证明,订出还款计划,办理缓缴手续,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确认后,方可注册选课。

  4、自动退学的学生所选学分费不予退还,其他情况的退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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