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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关于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

扬大教[2004]149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管理与评价的主要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和考试成绩的真实可靠,现对考试命题、考试组织、试卷评阅、成绩登录与归档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命题
第一条 各门课程教学结束后都应以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考试,考试的形式一般为闭卷考试,教师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报告、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考试形式的确定由院长批准。

 第二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真实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  试卷的题型、难度和份量要与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考试时间相匹配。开卷考试的内容,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四条 试卷库使用三次后,必须充实、更新,保证每门课程试卷库内有10份以上未用试卷,试题库也应不断充实、更新。试卷不能不加改动地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卷。
   
第五条 题表述应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不出偏题、怪题。命题要使用学校统一的试题纸,书写要符合存档要求。

第六条 命题教师要在考试前一周提交难度和份量大致相同的AB卷各一份,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查和分管院长审批后付印。

第七条试卷应由专人送教务处指定的印刷点印制,并负责取回密封保管。所有接触试卷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八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任何人都不得泄露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第二章 考 试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工作,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考风建设、考试管理工作。通修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安排,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学院安排。
  
第十条  对于期末考试,各学院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

教师所有任教课程的试题审批、监考、巡考和阅卷等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考试安排表公布后,不得轻易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的,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领取试卷,在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场工作,安排学生座位,核对学生的证件,宣布考场纪律。
第十三条在考试进行期间,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严格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不得擅离岗位,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作弊,应中止该学生的考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将学生作弊经过填写在《考场记录》上。考试结束后,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试卷一并交学生所在学院处理。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提醒学生。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试卷。统考课程的试卷送该课程教研室核收。

第三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 统考课程实行集中流水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公正、无误。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试卷评阅、分析和网上学生成绩登录工作,并将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成绩。如确有错误,任课教师要填写《扬州大学改变考试评分登记表》,经主管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
  第十九条 学生应及时上网查询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补考一次,也可直接重修,学院应及时提醒学生补考或重修。

第四章 试卷归档

第二十条试卷评阅结束后,各门课程的AB卷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审批表、试卷分析及学生的试卷、学生成绩登记表等材料要及时归档。通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归档材料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保管;其它课程的归档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保管,其中跨学院开课(通修课、公共选修课除外)的任课教师在试卷评阅后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和试卷等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所有归档材料在交接过程中,任课教师和学院教学秘书要当面核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试卷保管期限为该年级学生毕业后一年。各门课程的AB卷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审批表、试卷分析装订一份作长期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工作中如有违规行为,按《扬州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扬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考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二○○七年一月十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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