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学[2003]25号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合格人才,根据《江苏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扬州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由国家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在我校连续学习满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发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二)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锻炼身体;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评发该学年的一等、二等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违法乱纪,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行政处分者;
(三)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有二门课程须重修者,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有一门课程须重修者。
第四条 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行政处分,视其情况,停发一定的三等专业奖学金:
(一)受到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的三等专业奖学金;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五个月的三等专业奖学金;
(三)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七个月的三等专业奖学金;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十个月的三等专业奖学金。
上述停发日期均从决定下达的下一个月开始执行。停发三等专业奖学金,由有关学院将处分文件送至学生处备案后,学生处每月底汇总送至财务处执行,扣发的奖学金转入学校财务,可用于学生困难补助。
第五条 奖学金根据各年级、专业特点及学生实际表现评发。
(一)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师范、农林、体育专业一年级学生,发给三等专业奖学金,进校一年后再评发其它等级专业奖学金;
(二)非毕业班学生依据《扬州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评发;
(三)毕业班学生只以评比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形式予以奖励,优秀毕业生的评比按扬大学[1999]17号《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条 奖学金等级、标准及获奖比例:
1、专业奖学金
一等奖每人每年1500元 比例为5%
二等奖每人每年800元 比例为10%
三等奖每人每年360元 比例为85%
2、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每人每年1500元 比例为5%
二等奖每人每年1000元 比例为10%
三等奖每人每年500元 比例为10%
3、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优秀毕业生每人500元 比例为15%
4、学术科技创新奖学金:学生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性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每个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4000元、2000元;在省(部)级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每个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科技竞赛奖励由校专项资金予以奖励)。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励金额200元。
5、单项奖学金
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和才能的学生。单项奖总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含学术科技创新奖学金中发表论文的奖励),与一、二等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不兼得。单项奖学金的各项奖项和具体金额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总额控制在学校下达各学院的奖学金范围之内。
各学院不得把获奖比例层层平均下放,应在年级或系科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各方面突出的班级,可适当提高获奖比例;反之则降低比例。
专业三等奖学金分10个月(每学期5个月)发给,其它奖学金一次性发给。有欠缴规定费用的学生获得奖学金,原则上应抵充欠费。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办法:
(一)非毕业班年级奖学金的评定于每年9月中旬进行,由各学院向学生作评定奖学金动员,组织学生学习有关文件及本条例,使学生明确评定奖学金的意义、标准和办法。毕业班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离校前评定结束。
(二)各学院在年级(系)主任的组织下,由班主任根据学生上学年表现,按《扬州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规定计分、统分、比较,按择优原则和规定比例,提出各级获奖候选人名单交同学讨论,集中同学意见后重新确定名单,填写《学生奖学金登记表》,记载获奖学生主要表现和学习成绩,于10月中旬经年级(系)主任汇总初审、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核,并于10月底前送校学生处审批。
(三)学生获奖学金后,由各学院将名单、电子表格送所在校区财务办公室以安排发放,其中三等专业奖学金转校膳管中心发放。
(四)学生评奖材料及扣发奖学金材料由各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附则
(一)各学院要教育全体获奖学生珍惜荣誉,继续努力,并把奖学金主要用于学习和必要的生活开支上,坚决反对挥霍浪费。
(二)各学院在不违背本条例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送校学生处备案。
(三)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