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扬州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根据《扬州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扬州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志跃
副主任:陈克勤
委 员(以姓氏笔划为序):王小龙 王金玉 王洪荣 张 华 杨海明 杨章平 侯建艳
赵文明 赵国琦 桑冬平 谢恺舟
秘 书:王小龙 侯建艳
特此通知
扬州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3年3月4日
扬州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大〔2013〕7 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名额与条件
第三条 凡在《扬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正式学籍、完成注册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一般均有资格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参评。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综合考虑学院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及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将名额分配至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组织申报、预评和公示后上报学校,由学校安学科统筹评核审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直接组织申报、评议和公示。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
(五)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科目;
(六)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除具备基本申请条件外,研究生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破格推荐: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在《Science》、《Nature》及其子刊上发表论文或发表影响因子≥10的国际刊物论文者可直接推荐学校申报。硕士研究生发表影响因子单篇IF≥2或总IF≥4以上者;博士研究生发表SCI论文单篇IF≥4或总IF≥8以上者。
(三)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特等奖,排名第一者可直接推荐,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
第八条 所有成果统计均以正式出版为准,仅有接收函不列入统计范围。
第九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程序及方法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相关党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评审工作的宣传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指定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预评对象产生由个人申请,导师审核,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扬州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打分细则》(附1)计算得分,择优等额推荐,上报学校差额评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由个人申请,导师审核,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扬州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打分细则》(附2)计算得分,择优评审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一)个人申请。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申请类别分别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导师审核。导师对申请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特别要对申请者学术成果的真实性予以负责。
(三)学院评审。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对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采取实名评审方式,部分需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请者需公开答辩后再做评审。
(四)学院公示。确定拟推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评选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起开始执行。2012年度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