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素质培养和测评及评奖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扬大〔2010〕1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测评项目 |
基本要求 |
测评内容 |
测评点 |
第一学年 |
第二学年 |
第三学年 |
第四学年 |
1.
思想道德素质 |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1.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
1.1.1参加团支部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2参加班级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3参加其他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4团员教育评议合格
1.1.5团员参加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培训需结业 |
1.1.1参加团支部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2参加班级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3参加其他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4团员教育评议合格
1.1.5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参加党校培训需结业 |
1.1.1参加团支部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2参加班级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3参加其他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4团员教育评议合格
1.1.5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参加党校培训需结业 |
1.1.1参加团支部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2参加班级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3参加其他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1.1.4团员教育评议合格
1.1.5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参加党校培训需结业 |
1.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 |
1.2.1无夜不归宿情况
1.2.2无打架斗殴情况
1.2.3诚信考试
1.2.4早晚自习、课堂没有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记录
1.2.5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
1.2.1无夜不归宿情况
1.2.2无打架斗殴情况
1.2.3诚信考试
1.2.4课堂没有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记录
1.2.5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
1.2.1无夜不归宿情况
1.2.2无打架斗殴情况
1.2.3诚信考试
1.2.4课堂没有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记录
1.2.5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
1.2.1无夜不归宿情况
1.2.2无打架斗殴情况
1.2.3诚信考试
1.2.4课堂没有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记录
1.2.5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
1.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 |
1.3.1参加感恩父母活动
1.3.2参加祭扫革命先烈活动
1.3.3无沉迷于网络、浏览不健康网页、散播不文明言论情况 |
1.3.1向父母汇报在校学习情况,感恩父母
1.3.2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1次
1.3.3无沉迷于网络、浏览不健康网页、散播不文明言论情况 |
1.3.1向父母汇报在校学习情况,感恩父母
1.3.2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1次
1.3.3无沉迷于网络、浏览不健康网页、散播不文明言论情况 |
1.3.1向父母汇报在校学习情况,感恩父母
1.3.2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1次
1.3.3无沉迷于网络、浏览不健康网页、散播不文明言论情况 |
1.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
1.4.1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无反党反国反社会的言论或行为,无违反国家政策的举动
1.4.2无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非法结社集会情况
1.4.3无违纪、违法记录 |
1.4.1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无反党反国反社会的言论或行为,无违反国家政策的举动
1.4.2无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非法结社集会情况
1.4.3无违纪、违法记录 |
1.4.1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无反党反国反社会的言论或行为,无违反国家政策的举动
1.4.2无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非法结社集会情况
1.4.3无违纪、违法记录 |
1.4.1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无反党反国反社会的言论或行为,无违反国家政策的举动
1.4.2无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非法结社集会情况
1.4.3无违纪、违法记录 |
2.
科学文化素质 |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
2.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 |
2.1.1必修课程无因成绩不合格而重修记录
2.1.2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计算机二级 |
2.1.1必修课程无因成绩不合格而重修记录 |
2.1.1必修课程无因成绩不合格而重修记录 |
2.1.1必修课程无因成绩不合格而重修记录 |
2.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 |
2.2.1主持或参与申报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课题
2.2.2参加专业技能比赛 |
2.2.1主持或参与申报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课题
2.2.2参加专业技能比赛 |
2.2.1主持或参与申报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课题
2.2.2参加专业技能比赛 |
2.2.1主持或参与申报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课题
2.2.2参加专业技能比赛 |
2.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 |
2.3.1完成素质拓展报告厅听讲次数2次,并获得院级凭证
2.3.2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
2.3.3参加DMB(博硕本)学术论坛 |
2.3.1完成素质拓展报告厅听讲次数2次,并获得院级凭证
2.3.2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
2.3.3参加DMB(博硕本)学术论坛 |
2.3.1完成素质拓展报告厅听讲次数2次,并获得院级凭证
2.3.2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
2.3.3参加DMB(博硕本)学术论坛 |
2.3.1完成素质拓展报告厅听讲次数2次,并获得院级凭证
2.3.2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
2.3.3参加DMB(博硕本)学术论坛 |
3.
身心素质 |
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
3.1认真上好体育课或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特殊情况除外) |
3.1.1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及格规定
3.1.2体育课成绩达及格以上 |
3.1.1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及格规定
3.1.2体育课成绩达及格以上 |
3.1.1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及格规定 |
3.1.1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及格规定 |
3.2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体育比赛项目 |
3.2.1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课外体育活动
3.2.2加入或组建1个体育类社团,个人考核为合格;或参加体育比赛获得院级以上荣誉 |
3.2.1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课外体育活动
3.2.2加入或组建1个体育类社团,个人考核为合格;或参加体育比赛获得院级以上荣誉 |
3.2.1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课外体育活动
3.2.2加入或组建1个体育类社团,个人考核为合格;或参加体育比赛获得院级以上荣誉 |
3.2.1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课外体育活动
3.2.2加入或组建1个体育类社团,个人考核为合格;或参加体育比赛获得院级以上荣誉 |
3.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
3.3.1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3.2参与新生心理健康普查 |
3.3.1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
3.3.1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
3.3.1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
3.4宿舍内务卫生合格 |
3.4.1所在宿舍内务卫生合格,为文明宿舍或卫生免检宿舍
3.4.2没有违章使用电器情况 |
3.4.1所在宿舍内务卫生合格,为文明宿舍或卫生免检宿舍
3.4.2没有违章使用电器情况 |
3.4.1所在宿舍内务卫生合格,为文明宿舍或卫生免检宿舍
3.4.2没有违章使用电器情况 |
3.4.1所在宿舍内务卫生合格,为文明宿舍或卫生免检宿舍
3.4.2没有违章使用电器情况 |
4.
能力素质 |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
4.1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
4.1.1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
4.1.2待人以诚,宽容友好,豁达开朗,与人和睦相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
4.1.1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
4.1.2待人以诚,宽容友好,豁达开朗,与人和睦相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
4.1.1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
4.1.2待人以诚,宽容友好,豁达开朗,与人和睦相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
4.1.1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
4.1.2待人以诚,宽容友好,豁达开朗,与人和睦相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
4.2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 |
4.2.1参与班级两委会竞选或学生会、社联会招新;或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8人以上)
4.2.2加入专业社团 |
4.2.1参与班级两委会竞选或学生会、社联会招新;或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8人以上) |
4.2.1参与班级两委会竞选或学生会、社联会招新;或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8人以上) |
4.2.1积极开展毕业生产实习
4.2.2积极参加人才交流会 |
4.3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
4.3.1开展认识性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4.3.2参加技能训练 |
4.3.1开展专业性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4.3.2参加技能训练 |
4.3.1开展就业性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4.3.2参加技能训练 |
4.3.1开展研究性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4.3.2参加技能训练 |
4.4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评阅合格 |
4.4.1制定成人成才学业生涯规划书、职业生涯规划书、素质拓展报告书,并有效执行
4.4.2撰写条据文书类应用文体中的1种文体和书信文书类中的申请书各1篇,并经班主任评阅合格;或在各类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发表宣传报道、文学作品等
4.4.3参加应用文写作培训 |
4.4.1制定成人成才学业生涯规划书、职业生涯规划书、素质拓展报告书,并有效执行
4.4.2撰写工作文书类应用文体中的计划、总结各1篇,并经班主任评阅合格;或在各类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发表宣传报道、文学作品等 |
4.4.1制定成人成才学业生涯规划书、职业生涯规划书、素质拓展报告书,并有效执行
4.4.2撰写礼仪文书类应用文体中的1种和书信文书类中的求职信各1篇,并经班主任评阅合格;或在各类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发表宣传报道、文学作品等 |
4.4.1制定成人成才学业生涯规划书、职业生涯规划书、素质拓展报告书,并有效执行
4.4.2撰写公文类应用文体中的请示、报告各1篇,并经班主任评阅合格;或在各类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发表宣传报道、文学作品等 |
4.5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 |
4.5.1加入或组建1个艺术类社团,个人考核为合格;或参加文艺活动类比赛获得院级以上荣誉 |
4.5.1新加入或组建1个艺术类社团,个人考核为合格;或参加文艺活动类比赛获得院级以上荣誉 |
4.5.1新加入或组建1个艺术类社团,个人考核为合格;或参加文艺活动类比赛获得院级以上荣誉 |
4.5.1新加入或组建1个艺术类社团,个人考核为合格;或参加文艺活动类比赛获得院级以上荣誉 |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测评点)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条 专业学习成绩的计算方法:
专业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课程学分×加权系数]/∑学分
1、一般课程加权系数为1.0;外语课加权系数:凡本学期所学级别高于规定级别时,高一级为1.15,高二级为1.25(其它必修、选修高于规定级别课程的,也可参照此执行)。
2、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85、75、65、55分计算。出国互换学习一年或半年的学生,按其国外学习实际获得的成绩进行计算,如果成绩为等级,则A+、A、B+、B、C+、C分别按95、90、85、80、75、70分计算。
3、测评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以不及格成绩计,补考合格的以60分计,经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以缓考成绩计,已重修的按重修成绩或较高的一次成绩计。
4、各课程如存在缺成绩的情况以教务处的解释为准。
第六条 奖励评分办法:
级别 |
以等级设置奖项的比赛 |
以名次设置奖项的竞赛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入围奖 |
参赛但未获奖 |
国家级 |
40 |
32 |
24 |
16 |
10 |
8 |
6 |
从第一至第十名,依次加40、36、32、28、24、20、16、12、10、8分,自第十一名向后获奖人员,均加7分,参赛但未获奖者加6分。 |
省级 |
20 |
16 |
12 |
8 |
4 |
3 |
2 |
从第一至第十名,依次加20、18、16、14、12、10、8、6、4、3分,自第十一名向后获奖人员,均加2.5分,参赛但未获奖者加2分。 |
市、校级 |
12 |
10 |
8 |
6 |
4 |
2 |
1 |
从第一至第十名,依次加12、11、10、9、8、7、6、5、4、3分,自第十一名向后获奖人员,均加2分,参赛但未获奖者加1分。 |
院级 |
5 |
4 |
3 |
2 |
1 |
0.8 |
0.3 |
从第一至第十名,依次加5、4.5、4、3.5、3、2.5、2、1.5、1、0.5分,第十一名向后获奖人员,均加0.4分,参赛但未获奖者加0.3分。 |
备注:1、国家级、省级竞赛一般指政府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竞赛,相关学科或行业协会等其它非政府机构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竞赛分别按照表中降一级加分;2、获得团体奖的个人减半加分;3、没有级别的按照优秀奖标准加分。
第七条 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学校设立以下特长奖项:
(一)学习优异奖。该奖项用于奖励测评学年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学生的前30%,且无补考记录者。
(二)学业奋进奖。该奖项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中第二学期较第一学期)专业成绩有显著进步,进步幅度不小于班级人数的1/3。
(三)励志成才奖。该奖项用于奖励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刻苦认真,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该奖项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专业性比赛、竞赛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评分办法参照第六条。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前20%为A类,后50%为C类,中间30%为B类。
(五)创新创业奖。该奖项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评分办法参照第六条。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前20%为A类,后50%为C类,中间30%为B类。
(六)实践先锋奖。该奖项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评分办法参照第六条。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前20%为A类,后50%为C类,中间30%为B类。
(七)才艺竞技奖。该奖项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评分办法参照第六条。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前20%为A类,后50%为C类,中间30%为B类。
(八)组织管理奖。该奖项用于奖励在组织策划院以上大型活动(含比赛)并成功举办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人,被评为院级及以上的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主要班干部,工作较为突出的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班级两委会主要学生干部。兼职团干部、助理班主任、学生会(社联会)主席团成员考核优秀者为A类,班级(团支部、党支部)班长(书记)、学生会(社联会)部长、协会会长考核优秀者为B类,其他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为C类。
(九)道德模范奖。该奖项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诚实守信、孝老爱亲、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并在社会或校园中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和感染力者。受到社会表彰的为A类,其他获得者为B类。
(十)个性风采奖。学生根据评奖学年内取得的特别成绩申报该奖项。如:
1、语言专长奖。在测评学年,用于奖励雅思(6.5)、TOFEL(90)、GRE(1100)、中级口译(权威类)资格证书(口试)、剑桥商务英语中级、日语二级、韩语四级、CET-4级(550)、CET-6级(500)、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获得者。雅思(6.5)、TOFEL(90)及以上获得者为A类,中级口译(权威类)资格证书(口试)、剑桥商务英语中级、日语二级、韩语四级、CET-4级(550)、CET-6级(520)、普通话一级乙等证书获得者为B类,CET-6级(500)、普通话二级甲等证书获得者为C类。
2、专业技能奖。在测评学年,奖励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机关、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者。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如:公共营养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秘书证、饲料检验化验员、报关员等)者为A类;获得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等社会团体职业资格证书(如:动物营养师、畜牧师、畜牧兽医师、水产管理师、水产养殖师、水产检验师、特种动物养殖师等)为B类;获得其他社会团体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者为C类。
第八条 第七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九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5%,且至少获得第七条(四)至(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并在第七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20%,且至少获得第七条中(四)至(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良好,且至少获得第七条中(四)至(十)中的一项特长奖。
具体评选办法:按照专业学习成绩和获得第七条(四)至(十)特长奖数量进行分数换算(A类3分、B类2分、C类1分),以换算得分高低排序,如得分相同,则成绩排名靠前者综合排名在前。按照综合排名顺序优先申请获奖类别。计算方法如下:
姓名 |
专业成绩排名 |
成绩排名得分 |
特长奖数量 |
特长奖得分 |
换算总得分 |
综合排名 |
甲 |
1 |
7 |
3(1A+1B+1C) |
1×3+1×2+1×1=6 |
7+3=13 |
4 |
乙 |
2 |
6 |
5(2A+2B+1C) |
11 |
17 |
1 |
丙 |
3 |
5 |
4(2A+2B) |
8 |
13 |
5 |
丁 |
4 |
4 |
3(2B+1C) |
5 |
9 |
7 |
戊 |
5 |
3 |
4(4A) |
12 |
15 |
3 |
己 |
6 |
2 |
5(2A+3C) |
15 |
11 |
6 |
庚 |
7 |
1 |
5(5A) |
15 |
16 |
2 |
优先申请获奖的顺序依次是:乙庚戊甲丙己丁。
第十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学生班级要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全班同学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三条 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始施行,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