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学院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制订本规程。
一、主要职责
1.研究全院教学工作方面的规划、规范(如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计划等)和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向学院提供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学院人才培养各环节的规范标准。
2.审定全院各类课程建设的规范;检查、验收、评审课程建设的成果;根据需要,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3.制定院级教学有关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学院各项教学奖,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和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4.组织审定自编教材,并择优向学校推荐立项。
5.根据学校规定,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6.对教师职称晋升人员的教学质量进行评定。
7.审议分管院长提出的有关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建议。
二、人员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名,分别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设委员若干,由系(部)主任、专业建设负责人和若干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和改革精神,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教师参加上述工作,并承担专题研究项目。
三、其他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除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外,有权检查各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并有义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