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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扬大教[2007]63 

为稳定教学秩序,增强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责任心,避免和预防发生教学事故,使我校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事故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相关学院或教务处,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二)。学院和教务处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并及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一级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核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级事故责任者,全校通报,根据教学事故产生的后果及影响给予停职检查直至调离岗位的处理,以及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级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后果和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级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内再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学院和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或单位,可在收到处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校监察处提出申诉,监察处与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答复意见经学校审定后,在当事人提出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将影响事故责任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津贴发放、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等。对于教学事故屡次发生的学院和部门,将追究学院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外聘教师及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教师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扬 州大 学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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