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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教师评学办法

  扬大教[2004]153号

  教师评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师生交流,促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教师评学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学时间

  每学期第十四周前进行教师评学工作。

  二、评学对象

  每学期全日制本专科全体学生。

  三、评学组织

  教师评学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由各学院具体组织。

  四、评学形式

  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任课教师集中填写《扬州大学任课教师评学调查表》(见附件)。

  五、评学程序

  1、教务处负责印制《扬州大学任课教师评学调查表》,拟定教师评学通知。

  2、各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学要求,集中组织教师认真填写《扬州大学任课教师评学调查表》,每个授课班级填写一份。跨学院授课教师的评学表由教师所在学院集中转交授课学生所在学院。

  3、各学院在收到任课教师填写的调查表后,按照教务处发放的《扬州大学任课教师评学汇总表》(见附件)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

  4、教师评学调查表、统计汇总表和分析报告,由各学院存档,并在第十五周前报一份汇总表(包括电子表格)和分析报告至教务处。

  5、教务处对各学院教师评学结果进行全面的汇总统计、分析,并将结果报告学校领导,同时反馈给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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