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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若干规定

扬大教[2004]157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扬州大学教学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教学督导室为学校的教学监督机构,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工作,主要对学校的各种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行使督查、调研、评价、指导、咨询等职能。

  第二条  校教学督导室由20至25名教学督导员组成,督导室按学科分设督导组,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第三条  校教学督导员由学校聘任,聘期二年。对不能正常履行督导职责的,学校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热心高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3、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4、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5、身体健康。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学校教学工作状况,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检查,对如何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周听课3至4学时,并做好听课记录及月度汇总表,及时交校督导室。

  2、通过听课和检查,了解学校实践教学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计划、安排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如何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学院和部门执行学校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对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2、听课;

  3、要求被督导的对象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教学文件、档案、资料等,并汇报工作;

  4、对学院(部)教学工作状况及教师教学效果有评议权,对教师职务晋升、奖惩有建议权;

  5、可随时向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反映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应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研究,注意总结督导工作经验。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进行一次督导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召开督导组会议,向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报告督导工作情况,不定期编辑《教学督导简报》。

  第九条  学校给教学督导室提供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根据督导员工作情况付给一定报酬。

  第十条 为健全教学督导网络,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的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院教学进行督查、指导。院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聘任。院督导组的活动经费和督导员的工作酬金由学院支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扬州大学督导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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