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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学生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的暂行规定

扬大教[2001101号 

为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造发明活动,学校决定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创新成果认定范围: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限第一和第二作者);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限第一作者)。

2、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的奖励(含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

3、发明创造获得的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国家专利;

4、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创新学分奖励幅度:

1、每项创新成果奖励1-3个学分。其中学术论文2个学分;学术会议论文1个学分;学科竞赛省级2个学分,国家级3个学分;科技奖励市、省级2个学分,国家级3个学分;国家专利3个学分;其他2个学分。

2、每项创新成果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3、多项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加;

4、学生获得的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作为任选课的学分,亦可作为超修学分。对已经修满任选课学分的学生,只能作为超修学分。

三、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1、个人取得的创新成果由个人申报,学校组织的集体成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申报。申报时需填写《扬州大学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的创新成果经系、院确认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即可获得创新学分。 

3、在对申报的创新成果认定上有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4、获得的创新成果奖励学分,载入学生学籍档案。课程名称记载为“创新成果奖励学分”。

四、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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