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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十佳”系列大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校党办〔2004〕13号

  为展示我校学子风采,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群体的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张扬个性,进一步推动全校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设“十佳大学生”、“十佳学习标兵”、“十佳创新标兵”、“十佳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十佳自强大学生”等五个类别。

  第二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的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每年四月份评选一次。

  第四条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十佳”系列大学生评选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事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关心时政,平时能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谐的人际关系,尊敬师长,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教育活动,具有较好的文化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及其它公益活动,并在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二)具体条件

  1、十佳大学生:①注重培养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与能力,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出色地完成所承担的社会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感召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③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前5%,曾获得一次一等或两次二等奖学金;④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或CET-6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二级以上考试;⑤创新意识强,注重均衡发展,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取得过突出成绩,曾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2、十佳学习标兵:①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在本专业名列前茅,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前5%,曾多次获得奖学金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获奖;②不断拓宽知识面,注重全面发展,具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③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或CET-6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二级以上考试;④实验、实习课程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和实践创新能力。

  3、十佳创新标兵:①在自学能力、思维能力、研究能力和表达能力等方面表现出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②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如“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专业技能竞赛等;③有创新成果或发明专利,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第一作者),或在校级以上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④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前30%。

  4、十佳精神文明建设标兵:①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或班级、团支部建设中率先垂范,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过较大贡献;②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在校级以上活动中获奖;③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抗洪救灾、社区援助、社会实践、希望工程、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并有突出表现,或有见义勇为行为,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④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前30%。

  5、十佳自强大学生:①意外因素导致家境极度困难,个人学习和生活失去主要经济来源,或使本人身心遭受较大的打击;②能正视困难,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积极寻找解困办法,生活俭朴,积极进取,在自强自立方面有感人事迹;③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或进步十分明显,曾获得奖助学金。

  第六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评选程序

  1、“十佳”系列大学生的评选应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进行,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具体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2、“十佳”系列大学生初评人选的产生可通过班级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进行。

  3、学院依据评选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审核,通过评议或投票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并予以公示。

  4、填写“扬州大学‘十佳’大学生申报表”,并附相关事迹材料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第七条  学院初评各类别人选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学生数不足1000人的依1000人计,学生数在1000人以上的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

  第八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的评选活动应与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服务成人成才结合起来,要大力宣传评选的意义,严格评选程序和评选条件,宁缺勿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对“十佳”系列大学生予以表彰,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橱窗、喜报、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以激励全校学生奋发努力,争创一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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