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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要求的有关规定

  扬大教[2006]36 号

  为提高我校外语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本科生外语水平的提高,结合我校不同招生批次入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中外语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列入普通高校提前录取类的非外语专业,按学生实际外语水平组织教学。在两年时间内完成大学英语预备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学,每个级别考试均须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方可毕业。在校期间通过校内特殊专业英语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非英语类普通专业的教学要求,按《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组织教学,教学计划中的综合英语和英语口语考试均须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方可毕业。在校生已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可参加普通专业的英语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国家CET—4考试成绩达到CET—6级报考分数线,或雅思成绩达5.5分、托福成绩达550分以上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他外语(小语种)参照此条执行。

   三、英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外语(小语种)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校组织的外语课程综合考试于每年6月进行。

   五、本规定自2005级学生起执行。在校的其他年级学生可参照执行。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关于大学英语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扬大教[2000]85号)终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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