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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关于指导本科生选课暂行规定

  扬大教[2006]96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分制,规范本科选课工作,加强选课管理,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培养方案,指导学生解决选课时及学习中的困难及问题,顺利地完成本科学业,根据《扬州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习指导委员会

  学院成立本科生学习指导委员会。委员会负责人为主管教学的院长,成员包括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各专业负责人及学院教学秘书、团委书记以及教务员、辅导员。其主要职责是:

  第一,负责贯彻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精神,制订本院本科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组织编印指导学生选课及学习的有关教学文件。

  第二,负责审批、聘任和管理指导教师。原则上每5—20人确定一名指导教师。

  第三,培训指导教师召开全体指导教师会议,分阶段布置、交流指导教师工作的经验,并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第四、定期了解指导教师工作状况,组织对指导教师指导工作的业绩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考核主要以所指导的学生的打分评价为依据。考核过程可由辅导员协助完成。

  二、指导教师

  有条件的学院建立本科生导师制。

  指导教师的资格与条件是:

  第一,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教师,如系教学管理人员须经学院考核认定。

  第二、指导教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了解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熟悉课程体系,能为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心理、就业等方面提供有益的指导。

  第三、指导教师应熟悉人才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课程设置情况、学分及绩点计算、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以及选课的程序等。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对学生在选课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指导,根据学生的个人学习计划以及学校的选课程序,指导学生顺利完成每学期的选课工作。

  第二,指导教师要指导按学院或学科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选择专业以及指导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立专业方向专业的学生选择专业方向及专业方向课程。

  第三,指导教师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所指导的学生见面,每学期至少与所指导的学生集体会面三次,进行交流。

  第四,指导教师应向所指导的学生开放电子信箱或公布有效的联系电话等通讯方式,随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教师对于学生单独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耐心、认真地给予解答。

  三、集中指导

  尚未具备实行导师制条件的学院,由学院负责分专业在学生选课前进行集中指导。

  1、新生入学教育阶段,由学院组织,向学生介绍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注册中心负责对新生各班级的学生干部进行网上选课操作的培训。

  2、每学期的“选课预选阶段”前,由学院组织选课前的集中指导。

  3、学院还须对高年级选专业和专业方向的学生选择专业、专业方向、专业方向课程进行集中指导。

  四、选课程序

  1、新生入学第一个学期的学习课程,由学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一安排,学生须对统一安排的学习课程进行网上选课确认。

  2、15—16周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期选课手册》和《选课操作指南》、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等教学文件对下学期的课程进行预选、正选、补退选。

  五、其它

  1、在选课期间各校区公共机房应向学生开放。

  2、学生应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再选课的规定。按期注册的学生才能正常选课。

  六、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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