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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扬大教[2006]36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达学校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教学计划中外语要求,参加学校外语课程综合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

  第三条  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

  2、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3、考试作弊或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14学分或以上的课程(不含体育课)经补考及格取得学分者;

  5、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凡因成绩原因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可在规定的延长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修读学分绩点低的课程(70分以下)或重新参加学校外语课程综合考试,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重新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申请

  学生填写《扬州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务员,经审查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初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进行初审。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集中编制《扬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名册》,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按人填写《扬州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评审表》,报教务处审核。

  3、审核

  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4、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和教务处的审核结果。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经校学位委员会员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决定授予与否。票决授予与否,须有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5、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在校的其它年级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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